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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承载力和变形能力的协调中,首先以承载力为主,侧重于利用承载力的提高来弥补变形的不足;但抗震鉴定结果仅为整体性不足时,仍以改善整体性的加固方案为主。

2)加固后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不应超过规定值的30%,且不宜超过下一楼层综合抗震能力的20%,超过时,应同时增强下一层的综合抗震能力。

3)同一楼层内,非承重墙体和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综合抗震能力不宜超过未加固的承重墙体的综合抗震能力,否则应加固承重墙体。

4)加固方案的选择要避免发生内力重分布形成新的薄弱部位或导致薄弱部位转移,如果发生转移,应对新的薄弱部位进行处理。

5)增设砖墙等改变砖房受力体系和传力途径时,应对结构计算简图作相应改变使受力体系和传力途径符合实际,并力求减少原房屋的地震作用。

6)抗震加固是以结构的安全性为重点,也应考虑到结构适用和美观,达到科学合理以及安全美观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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