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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新增REACH法规无机铵盐的限制要求

2016年6月24日,欧盟委员会于官方公报(OJ)发布(EU)2016/1017,新增REACH法规附件XVII第65项关于无机铵盐的限制要求。规定2018年7月14日之后,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绝缘混合物或纤维素绝缘物品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除非这些混合物和物品中氨的释放量小于3ppm。该法规将于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开始生效,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2013年8月14日,依据REACH法规第129条第1段安全防护条款,法国通知委员会、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和其他成员国,声明其已经于2013年6月21日采取一项临时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建筑用纤维素铵盐中氨释放的暴露影响。

2014年6月18日,依据REACH法规第129条第3段条款,法国通过向管理局提交了一份附件XV卷宗启动限制程序,随后经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和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 SEAC)审查。
详细内容

物质名称:无机铵盐

限制内容:

1.2018年7月14日之后,该物质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或纤维素保温物品,除非在第4段中指定的测试条件下,这些混合物和物品释放的氨气的体积含量小于3ppm(2.12mg/m3)。
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供应商,应该告知收货方或者消费者该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最大容许负载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
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下游用户,应确保不超过供应商提供的最大容许负载率。

2.作为豁免,第1段不适用于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市场拟全部用于生产纤维素保温制品,或生产纤维素保温制品使用的该类混合物。

3.如成员国于2016年7月14日已经采取了委员会根据Article 129(2)(a)授权的全国性临时措施,第1段和第2段的规定应从2016年7月14日起实施。

4.第1段第1款中所指的排放限量应该按照技术规范CEN/TS 16516验证符合性,调整如下:
测试周期应该是最少14天而不是28天;
在测试过程中氨气的排放量应该每天至少测量一次;
测试期间,无论采取任何测试方法,氨气的排放量均不得达到或超过限量;
相对湿度应该为90%而不是50%;
应使用合适的方法测试氨气排放量;
在选取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和物品测试样品时记录负载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如您有相关办理需求,欢迎您直接来电咨询我司工作人员,获得详细的费用报价与周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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