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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决议将DCHP确定为SVHC

   2018年4月2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决议DECISION (EU) 2018/636 ,将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确定为SVHC物质。

  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属性:

物质名

 EC 

CAS

加入原因

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

201-545-9

84-61-7

生殖毒性(第57条(c))

内分泌干扰性(第57条(f))-人类健康

  背景阅读:

  - 2016年2月17日,瑞典向ECHA提交卷宗提议,因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符合REACH法规第57条(c)和第57条(f)的属性,应将其标记为SVHC。

  - 2016年6月9日,MSC就该卷宗发表了其观点。然而,在MSC发表观点前,瑞典又撤销了其提议的DCHP具有 的内分泌干扰属性——即REACH法规第57条(f)的属性。

  - MSC一致同意将DCHP作为高度关注的物质,因为它符合REACH法规第57(c)条的属性。

  - 但对于DCHP的内分泌干扰属性,MSC并未达成一致。

  - ECHA于2016年6月22日将MSC的观点交由欧盟委员会,让其作出DCHP是否符合57(f)条属性的决定。

  - 委员会最终认定,根据MSC的观点,DCHP具有内分泌干扰属性,应被确认为SVHC。

  详细信息见网址: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8.105.01.0025.01.ENG&toc=OJ:L:2018:105:TOC  

  企业责任  

  如果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物品制造商和出口商需在物质纳入SVHC候选清单起六个月内向ECHA通报:

  - 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1吨/年/制造商或出口商;

  - 物质在物品中的重量百分比浓度大于0.1%。

  建议

  随着SVHC候选清单的不断更新,企业面临的管控要求越来越多。企业需提高自己产品的风险意识,在物质列入SVHC候选清单后六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完成物品中的SVHC通报。建议企业及早对供应链展开调查,以从容应对法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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