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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监测

  环境噪音污染是我们经常遇到的污染方式之一。环境噪音检测主要就是公共场所噪声及室内噪声的测定。
        其中包括:城市各功能区噪声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噪声源监测等。噪声监测结果一般以A计权声级表示。噪声监测的结果用于分析噪声污染的现状及变化趋势,也为噪声污染的规划管理和综合整治提供基础数据。

(1)把声环境标准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 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发的新标准中,把GB3096-93和GB/T14623-93合并为一个标准GB3096-2008,名称改为“声环境质量标准”,把GB12348-93和GB12349-93合并为一个标准GB12348-2008,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还新出台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声环境标准形成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这是对声环境标准标准体系建设的一大进步。   
 
(2)对声环境标准的基本概念,给出明确定义。在 GB3096-2008中的第3部分,给出了 “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昼间”和“昼间”、“A最大声级”、“累积百分声级”、“城市”、“乡村”、“交通干线”、“噪声敏感建筑物”、“突发噪声”等11个基本概念;在 GB12348-2008中第3部分,新给出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厂界”、“频发噪声”、“偶发噪声”、“倍频带声压级”、“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背景噪声”等8个基本概念(还包括“A声级”、等效声级”、“噪声敏感建筑物”、“昼间”和“昼间”、“最大声级”等5个基本概念);在 GB22337-2008中的第3部分,新给出了“社会生活噪声”、“边界”等2个基本概念(还包括“A声级”、“等效声级”、“噪声敏感建筑物”、“背景噪声”、“倍频带声压级”、“昼间”和“昼间”等6个基本概念)。它是适用各个标准的关键词,展现了新标准的规范化,同时对正确执行本标准,具有指导意义。
 
(3)增加了室内环境噪声限值,为室内环境噪声监测提供直接依据。在GB12348-2008和GB22337中,明确规定了“结构传递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使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噪声的监测有了实用的标准依据。特别是居民楼中的水泵、电梯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室内环境噪声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54号)对此做出解释,可参照执行GB12347-93。这种“参照适用”标准的“解释”,由于GB12347-2008的颁布,提供了可行的适用标准。这就使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更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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